关于印发《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党组发〔2018〕19号
关于印发《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委直属各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乌海市委组织部《乌海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乌党组〔2017〕110号),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实施办法,区委组织部近期将把2016年和2017年两年党费按照比例下拨到区委各直属党(工)委账户。此外,按照《海勃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活动室和党建活动园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海党组发〔2017〕 60 号),各基层党组织已建立党建活动室并被验收合格授牌者,可向上级党(工)委申请党费支持。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中共海勃湾区委组织部
2018年2月26日
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乌海市委组织部《乌海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乌党组〔2017〕1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包括: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包括: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津贴、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由基层党委根据本办法研究确定。
具体计算可参照以下公式: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型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失业险
企业: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活的部分(奖金)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六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农牧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减免具体程序、具体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党员党费减免工作的通知》(海党组发〔2016〕120号)文件操作执行。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三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交由区委组织部在一周内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区委组织部一般应在一个季度内将大额党费收据交到本人手中。对于交纳大额党费的老年党员和有特殊情况的党员,要争取在一个月内将大额党费收据交到本人手中。
第十四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七条区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区非公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0%上缴区委;千里山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教育系统党工委、卫生计生行业党工委、工业园党工委每年上交的党费分两部分:一是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费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0%上缴到区非公工委;二是其他部分的党费按70%上缴区委。
1、海勃湾区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信息
户名:区委组织部
账号:1505 0172 6641 0000 0345---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新华西街支行
区委组织部组织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3-2059595 0473-2059883
2、海勃湾区非公工委党费账户信息
户名:非公工委
账号:1505 0172 6641 0000 0345----00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新华西街支行
区非公工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3-2059770
海勃湾区各级党总支、支部每月向所属党委上缴党费,上缴后10日内凭银行出据的收款凭证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附件1)到所属党委开具党费收据,不得少缴、漏缴、无故拖延。区委各直属党(工)委上缴区委和非公工委的党费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0日分别汇入区委组织部、区非公工委党费账户,上缴后7日内凭银行出据的收款凭证和《××××党(工)委××××年度××××季度交纳党费登记表》(附件2)到区委组织部、区非公工委开具党费收据(本级上缴的党费中若包含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交纳的党费必须作出标注,以便后期按比例返还),不得少缴、漏缴或拖延。第四季度上缴党费时,同时报送本年度《××××单位××××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附件3)、《××××单位××××年度党费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4)、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区委所属的千里山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教育系统党工委、卫生计生行业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比例为本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其他基层党组织一律不得留存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条使用党费要向农区、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6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以全部返还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为开展党内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要本着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这里面就包括购买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他们发放的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五条区委组织部、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年度本级党费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组织部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确需在预算外使用党费的,要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提请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
无留存权限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党组织实际,统筹提出党费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逐级上报至有留存权限基层党(工)委。由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根据下级党组织上报的党费使用计划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党费下拨计划,经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后下拨。确需在计划外使用党费的,需提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提请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
第二十六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具体办法是:
1.区本级党费使用要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或部务会决定,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2.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要按照年初制定的下拨计划和使用预算,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3.无留存党费的各级基层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计划据实报销。一是按照拨款计划,专款专用,待款项使用完毕后,将相关发票、凭证等,经党组织书记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拨款单位进行冲账报销。二是按照拨款计划,由使用款项的基层党组织先行垫付,专款专用,待款项使用完毕后,将相关发票、凭证等,经党组织书记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拨款单位进行报销,支付给垫付单位。拨款单位要严格审核拨款计划执行情况、支付审批程序等相关事项后予以报销或冲账。
第二十七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不设组织部门的党(工)委由党委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党(工)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负责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要对党费单独建立账目,按照使用用途建立会计科目。同时可参照国库集中支付账号设置模式,在党费专户下建立若干个虚拟子账号,用于收缴或下拨下级党组织的党费,建立的虚拟子账号必须由对应的党费专户统一管理。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可以探索集中报销周、集中报销月等有效方式,减少基层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其中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三十三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区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对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区委组织部应在区委换届期间,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5年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每年1月20日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和区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说明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区委组织部、各级党(工)委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勃湾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样表)
(××××年××月)
党组织(盖章): 党组织书记签字: 单位:元
姓 名 | 计算基数 | 交纳比例 | 应交党费 | 本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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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党(工)委××××年度××××季度交纳党费登记表
党组织(盖章): 党组织书记签字: 单位:元
党组织名称 | 交纳年份、季度 | 计算基数 | 交纳 比例 | 实交党费 | 是否包含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交党费的30%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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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党(工)委××××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党(工)委 名称 | 上 年 实存党费数 | 本年党费收支情况 | 本年 底累 计结 存党 费数 | ||||||||||
收入 | 支出 | 余(+) 亏(-) | |||||||||||
总计 | 党员 缴纳 | 下级 组织 按比 例上 缴数 | 上级 党组织下拨数 | 党费 利息 | 其他 | 总计 | 使用 | 上缴 | 其他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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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收入”栏“党员缴纳”项,指党组织收到的党员缴纳的全部党费;2.“本年底累计结存党费数”指当年年底会计账面的实际结存党费数。3.表中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应等于余亏数(12项),第1、12两项数字相抵(相加),应等于第13项数字。
附件4
××××党(工)委××××年度党费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项目 | 上交千元以上大额党费情况 | 各级使用党费情况 | |||||||
| 上交党 费额度 (元) | 上交党 费人次 | 使用 党费 总额 | 培训 党员 |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其他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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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年度,使用党费培训党员 人次;使用党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册,购置党员教育设备 台,使用党费表彰各类先进基层党组织 个,表彰各类优秀共产党员 人,表彰各类优秀党务工作者 人;使用党费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 人,慰问基层党组织 个;使用党费慰问受灾党员群众 人,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个。 说明:1.填写第3栏数据时,请注意与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中支出项目下的“使用”一栏数据相一致(不包括“下拨”一栏的数据)。2.表内关系:3=4+5+6+7+8+9。3.第9栏如有数据,请附纸简要说明使用项目和额度。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海党组发〔2018〕19号
关于印发《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委直属各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乌海市委组织部《乌海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乌党组〔2017〕110号),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实施办法,区委组织部近期将把2016年和2017年两年党费按照比例下拨到区委各直属党(工)委账户。此外,按照《海勃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活动室和党建活动园地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海党组发〔2017〕 60 号),各基层党组织已建立党建活动室并被验收合格授牌者,可向上级党(工)委申请党费支持。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中共海勃湾区委组织部
2018年2月26日
海勃湾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乌海市委组织部《乌海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乌党组〔2017〕1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包括: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包括: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津贴、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由基层党委根据本办法研究确定。
具体计算可参照以下公式: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型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失业险
企业: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活的部分(奖金)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六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农牧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减免具体程序、具体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党员党费减免工作的通知》(海党组发〔2016〕120号)文件操作执行。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三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交由区委组织部在一周内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区委组织部一般应在一个季度内将大额党费收据交到本人手中。对于交纳大额党费的老年党员和有特殊情况的党员,要争取在一个月内将大额党费收据交到本人手中。
第十四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七条区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区非公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0%上缴区委;千里山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教育系统党工委、卫生计生行业党工委、工业园党工委每年上交的党费分两部分:一是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费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0%上缴到区非公工委;二是其他部分的党费按70%上缴区委。
1、海勃湾区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信息
户名:区委组织部
账号:1505 0172 6641 0000 0345---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新华西街支行
区委组织部组织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3-2059595 0473-2059883
2、海勃湾区非公工委党费账户信息
户名:非公工委
账号:1505 0172 6641 0000 0345----00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新华西街支行
区非公工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3-2059770
海勃湾区各级党总支、支部每月向所属党委上缴党费,上缴后10日内凭银行出据的收款凭证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附件1)到所属党委开具党费收据,不得少缴、漏缴、无故拖延。区委各直属党(工)委上缴区委和非公工委的党费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30日分别汇入区委组织部、区非公工委党费账户,上缴后7日内凭银行出据的收款凭证和《××××党(工)委××××年度××××季度交纳党费登记表》(附件2)到区委组织部、区非公工委开具党费收据(本级上缴的党费中若包含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交纳的党费必须作出标注,以便后期按比例返还),不得少缴、漏缴或拖延。第四季度上缴党费时,同时报送本年度《××××单位××××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附件3)、《××××单位××××年度党费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4)、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区委所属的千里山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教育系统党工委、卫生计生行业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比例为本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其他基层党组织一律不得留存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条使用党费要向农区、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6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以全部返还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为开展党内活动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要本着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这里面就包括购买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他们发放的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五条区委组织部、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年度本级党费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组织部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确需在预算外使用党费的,要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提请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
无留存权限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党组织实际,统筹提出党费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逐级上报至有留存权限基层党(工)委。由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根据下级党组织上报的党费使用计划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党费下拨计划,经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后下拨。确需在计划外使用党费的,需提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提请部务会或党(工)委会研究。
第二十六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具体办法是:
1.区本级党费使用要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或部务会决定,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2.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要按照年初制定的下拨计划和使用预算,提出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3.无留存党费的各级基层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计划据实报销。一是按照拨款计划,专款专用,待款项使用完毕后,将相关发票、凭证等,经党组织书记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拨款单位进行冲账报销。二是按照拨款计划,由使用款项的基层党组织先行垫付,专款专用,待款项使用完毕后,将相关发票、凭证等,经党组织书记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拨款单位进行报销,支付给垫付单位。拨款单位要严格审核拨款计划执行情况、支付审批程序等相关事项后予以报销或冲账。
第二十七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不设组织部门的党(工)委由党委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党(工)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负责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要对党费单独建立账目,按照使用用途建立会计科目。同时可参照国库集中支付账号设置模式,在党费专户下建立若干个虚拟子账号,用于收缴或下拨下级党组织的党费,建立的虚拟子账号必须由对应的党费专户统一管理。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可以探索集中报销周、集中报销月等有效方式,减少基层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其中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三十三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区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对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区委组织部应在区委换届期间,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5年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具有留存权限的直属党(工)委每年1月20日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和区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说明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区委组织部、各级党(工)委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勃湾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样表)
(××××年××月)
党组织(盖章): 党组织书记签字: 单位:元
姓 名 | 计算基数 | 交纳比例 | 应交党费 | 本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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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党(工)委××××年度××××季度交纳党费登记表
党组织(盖章): 党组织书记签字: 单位:元
党组织名称 | 交纳年份、季度 | 计算基数 | 交纳 比例 | 实交党费 | 是否包含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交党费的30%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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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党(工)委××××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
党(工)委 名称 | 上 年 实存党费数 | 本年党费收支情况 | 本年 底累 计结 存党 费数 | ||||||||||
收入 | 支出 | 余(+) 亏(-) | |||||||||||
总计 | 党员 缴纳 | 下级 组织 按比 例上 缴数 | 上级 党组织下拨数 | 党费 利息 | 其他 | 总计 | 使用 | 上缴 | 其他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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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收入”栏“党员缴纳”项,指党组织收到的党员缴纳的全部党费;2.“本年底累计结存党费数”指当年年底会计账面的实际结存党费数。3.表中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应等于余亏数(12项),第1、12两项数字相抵(相加),应等于第13项数字。
附件4
××××党(工)委××××年度党费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项目 | 上交千元以上大额党费情况 | 各级使用党费情况 | |||||||
| 上交党 费额度 (元) | 上交党 费人次 | 使用 党费 总额 | 培训 党员 |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其他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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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年度,使用党费培训党员 人次;使用党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册,购置党员教育设备 台,使用党费表彰各类先进基层党组织 个,表彰各类优秀共产党员 人,表彰各类优秀党务工作者 人;使用党费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 人,慰问基层党组织 个;使用党费慰问受灾党员群众 人,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个。 说明:1.填写第3栏数据时,请注意与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统计表中支出项目下的“使用”一栏数据相一致(不包括“下拨”一栏的数据)。2.表内关系:3=4+5+6+7+8+9。3.第9栏如有数据,请附纸简要说明使用项目和额度。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中共乌海市海勃湾区委组织部 2018年2月26日印发
中共乌海市海勃湾区委组织部 2018年2月26日印发